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、管委會a錢、管委會權限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在[請益] 請教大樓新住戶要先繳3萬的規定- 看板home-sale
小弟在去年買了一間26年的大樓
大樓管委會在之前的開會有決議
新住戶都要先繳3萬元管理費
每月還是有管理費
前屋主為第一手
前屋主沒欠繳過管理費
想請問這個規定
是不是跟公園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衝突?
因為問管理員,管理員說很多大樓都有這個規定
而且收3萬算便宜的
有些說要收5萬
所以想請問版上前輩們,是不是這是很多大樓的常態規定,只要是買賣後的前屋主都要先
繳一筆每月管理費以外的額外費用
謝謝大家
--
推 wenchenggc: 不用繳 02/12 18:23
推 EthanWen: 爾後還要繳管理費那這三萬算什麼? 02/12 18:24
推 badfood: 買路錢嗎? 02/12 18:28
推 zebracoco: 真的不用繳,去問他哪條法律規定的 02/12 18:32
→ nicejeffery: 是我一定不會繳,除非仲介有先說 02/12 18:49
→ QQeevv: 不用繳,新屋時那一筆早就繳過 02/12 18:50
推 deltaz: 管委會有權決定這些的,但你可以不要買這大樓,或是自己 02/12 19:06
→ deltaz: 選主委說服住戶改規定 02/12 19:06
→ qwaszx0101: 如果是管委會公告的規定,住戶就應遵守,除非你不要 02/12 19:10
→ qwaszx0101: 住這裡 02/12 19:10
→ pilot1982: 你去查這有沒有違法,沒有就是吞下去。不想作功課就臉 02/12 19:15
→ pilot1982: 皮厚一點,擺爛等管委會告贏再給,法官會跟你說 02/12 19:15
→ tpcfireman: https://news.1122.network/archives/7005 02/12 19:17
→ tpcfireman: 我有查到這個,另外也有查到一筆管委會定訂買法拍屋 02/12 19:19
→ tpcfireman: 的要繳一萬,管委會也是輸的判決 02/12 19:19
推 aesdu: 記得這問題前幾個月問過了,規約有就要繳交。 不繳可請主管 02/12 19:20
→ aesdu: 機關執行。 02/12 19:20
推 deltaz: 查法條還不是一樣要上法院,一審三萬,看錢是要繳給管委 02/12 19:22
→ deltaz: 會還是律師罷了 02/12 19:22
推 aesdu: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9條旨意,跟這事完全無關。 02/12 19:24
推 ckgodboy: 搶劫喔... 02/12 19:25
→ HYSQQ: 當然不用繳 02/12 19:28
→ apple123773: 理論上不用繳 但是上法院更貴 02/12 19:29
→ aesdu: 你先確定一下是管委會自行決議,還是區權會決議成為規約, 02/12 19:55
→ aesdu: 若是後者則規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。 02/12 19:55
推 ganninian: 先找律師諮詢打官司勝訴機率高不高 有信心勝訴就給他告 02/12 20:03
→ ganninian: 民事訴訟裁判費由敗訴者承擔 如果收到支付命令 記得20 02/12 20:03
→ ganninian: 天內向該管法院提出異議 不然會被強制執行 02/12 20:03
→ pilot1982: 20萬以下走法院簡易庭,上一兩次法院,一次大概半小時 02/12 20:03
→ pilot1982: ,應該三四個月內就能判決了,沒必要請律師,但是你要 02/12 20:03
→ pilot1982: 做點功課才能跟法官講你的論點,輸了頂多繳一兩千裁判 02/12 20:03
→ pilot1982: 費,不想照爛規矩就花點時間,想到法院就退縮的人最好 02/12 20:03
→ pilot1982: 討錢了 02/12 20:03
推 dragontwo: 不用繳 02/12 20:31
推 cutesuper: 三萬民事簡易庭 雙方告一告也好 有個判例可以一次解決 02/12 20:48
→ cutesuper: 真的不用找律師 但功課要做 尤其看之前的判例 02/12 20:49
推 railwayman: 不用繳,直接拿這篇給他看推文 02/12 21:11
→ tpcfireman: 一時找不到管委會規定法拍要繳一萬的那篇判決,明天再 02/12 21:26
→ tpcfireman: 貼,那篇是簡易裁決,第一審管委會輸,管委會上訴後被 02/12 21:26
→ tpcfireman: 駁回,兩審的判決要負擔的費用好像不高,只是一般人就 02/12 21:26
→ tpcfireman: 是不愛上法院.... 02/12 21:26
推 lusifa2007: 繳這個的目的是什麼? 02/12 21:28
→ lusifa2007: 之後每個月也都要繳,那這個也不算預付啊 02/12 21:28
→ faniour: 搶劫喔,什麼爛社區 02/12 21:29
→ faniour: 基本上這種大樓自住不要買,你 贏也沒好處 02/12 21:30
推 Becauseloves: 等你不是新住戶就不用繳了 02/12 21:31
→ faniour: 出租的話不跟他管理住戶,讓管委會自己去累 02/12 21:31
→ tpcfireman: https://reurl.cc/0z74jY 02/12 21:32
→ tpcfireman: 直接拉到最下面看,下面有判決 02/12 21:34
→ tpcfireman: https://reurl.cc/jdLQGy 02/12 21:47
→ tpcfireman: 用手機看歷次判決看不到第一審,電腦可以 02/12 21:47
推 lovemost: 當然不用繳,只有第一手住戶要繳 02/12 22:23
推 kikooo: 這種社區維護管理會比較好嗎? 02/12 22:43
推 deltaz: 你附的判例是因為區權會投票的程序有問題被推翻,而不是 02/13 03:46
→ deltaz: 法院判決不能收錢。另外管委會抗告,進二審你還是遇到一 02/13 03:46
→ deltaz: 樣的問題,錢給管委會還是律師,裁判費1500誰付影響不大 02/13 03:46
→ deltaz: ,管委會會定這個金額一定是有人有相關背景,除非你賭一 02/13 03:46
→ deltaz: 口氣跟他耗,不然上法院一定不會划算的 02/13 03:46
→ tpcfireman: 依據貳、得心證之理由,二原告主張依住戶規約被告應 02/13 07:37
→ tpcfireman: 繳納1萬元公共基金乙節,則為 02/13 07:38
→ tpcfireman: 被告所否認,其並以上開情詞置辯。經查:(一)...文末 02/13 07:39
→ tpcfireman: 縱然系爭決議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,系爭決議仍屬有效。 02/13 07:40
→ tpcfireman: 第128行,法院認為程序有問題,系爭決議仍屬有效。 02/13 07:40
→ tpcfireman: 就我認知,這應該不是程序問題而推翻,而是第(二)的內 02/13 07:41
→ tpcfireman: 容;而就決議內容有構成權利濫用者,即應類推適用民法 02/13 07:43
→ tpcfireman: 第56條第2項規定 02/13 07:43
→ aesdu: 退一萬步,就算管委會敗訴,費用支應的也是管理費,還輸了 02/13 08:33
→ aesdu: 其他住戶,也虧了自己的時間。 另外,繳管理費這件事,仲介 02/13 08:33
→ aesdu: 或前屋主簽約應該跟你敘明,沒有事先說的話,他們有疏失。 02/13 08:33
→ aesdu: 時間多,還是可以跟管委會玩一下。 02/13 08:52
推 taohua: 是我 我會鍫犎e會 強逼拿掉這條不合理條約 02/13 09:09
→ taohua: 這規定有針對特定族群 不是區權會過有一定有效 02/13 09:10
→ aloness: 不用繳啊,問管委會是不是要上法院? 02/13 09:29
推 capik: 不用繳,民事庭讓管委告,自己出庭,免律師費。裁判費才1千 02/13 09:29
→ capik: 多。 02/13 09:29
推 deltaz: 建議庭判決理由是因為只針對法拍戶而不是所有新轉移都收 02/13 10:11
→ deltaz: 而敗訴 02/13 10:11
→ deltaz:
02/13 10:11
→ deltaz:
02/13 10:13
→ deltaz: 看這邊就知道一路打上去都請律師了,所以是賭一口氣而已 02/13 10:13
→ deltaz: ,管委會也賠了律師費+裁判費2500,滿蠢的案子 02/13 10:13
推 deltaz: 上面打錯字*簡易庭 02/13 10:15
推 gust0985: 搶劫概念嗎? 沒聽過有這種規定 02/13 12:35
推 lusifa2007: 有訴代不代表是律師,律師的話後面會加律師頭銜 02/13 13:41
推 deltaz: 欸,對欸,剛剛看了一下確實會有頭銜,感謝揪錯 02/13 13:54
推 eipduolc: 這種東西他們也真敢收 02/13 15:18
推 Satansblessi: 要去了解是否有開區權會過半數人同意此筆費用以及 02/13 18:08
→ Satansblessi: 其目的,並列入社區規章內,說不定是有什麼額外用 02/13 18:08
→ Satansblessi: 途 02/13 18:08
推 makibear: 不合理,若出租給他人,也要算新住戶?通常是管委會剛成 02/13 19:15
→ makibear: 立時會才預繳基金 02/13 19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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